法律解釋有分好幾種,現在為大家介紹其中一個『論理解釋』中的當然解釋。

 

當然解釋乃是依據事物當然之理所為的解釋。所謂事物當然之理,即

『舉重以明輕』『舉輕以明重』,唐律謂:『諸斷罪而無正條,其應

出罪者,則舉重以明輕,其應入罪者,則舉輕以明重。』

 

 

以上是我抄襲課本的資料,其實我也是看不懂在寫什麼東西阿!!國文程度太差有時候

念起法律來也是蠻累的。所以我以白話舉例的方式來解釋何謂”舉重以明輕”以及”舉輕以明重”。

 

1.舉輕以明重:

   這是補習班老師當時在台上舉例。今天補習班外面貼著公告,狗不能牽進補習班。

   好!老師問大家,那牽老虎呢?當然更不行,狗都不能牽進來,

  老虎比狗還危險理所當然也不能牽進補習班,

   這時候有同學舉手發問:『老師,那牽恐龍呢?』

   老師回答:『恐龍的話網路很多,老師自己也被嚇過。』

   其實大家心知肚明,如果今天在場沒有女生,老師的回答一定是...........

 

 

 

   ...........補習班帶頭違法

 

2.舉重以明輕

這是用同學在facebook上的留言,裡面就有舉重以明輕的案例。

剛才看過上面的例子,以反面思考下去推理。

878788.JPG

 

 

 

 

關鍵點我用紅線標出來,紅色箭頭就是舉重以明輕的解釋。

878788.JPG

 

 

拿抹布擦LP都不會覺得奇怪,那擦地板怎麼又會讓人覺得有問題呢?

在此感謝小健的犧牲讓我完成案例。

 

今天的題目比較有深度一點,看不懂沒關係,反正我也是亂掰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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